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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莫西林颗粒(葵花药业)

阿莫西林颗粒(葵花药业)

批准文号/生产许可证号:
国药准字H13024272
生产厂家:
葵花药业集团(衡水)得菲尔有限公司
疾病:
慢阻肺
价格:
医保是否报销:
处方药物、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(2012)
靶点:
适应症:
1.溶血链球菌、肺炎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中耳炎、鼻窦炎、咽炎、扁桃体炎等上呼吸道感染。2.大肠埃希菌、奇异变形杆菌或粪肠球菌所致的泌尿生殖道感染。 3.溶血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大肠埃希菌所致的皮肤软组织感染。 4.溶血链球菌、肺炎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急性支气管炎、肺炎等下呼吸道感染。 5.急性单纯性淋病。6.本品尚可用于治疗伤寒、伤寒带菌者及钩端螺旋体病;阿莫西林亦可与克拉霉素、兰索拉唑三联用药根除胃、十二指肠幽门螺杆菌,降低消化道溃疡复发率。

产品说明书

  • 【药品名称】

    通用名称:阿莫西林颗粒
    商品名称:葵花药业
    英文名称:Amoxicillin Granules
    汉语拼音:Amoxilin Keli

  • 【成份】

    本品主要成分为阿莫西林。

  • 【性状】

    本品为白色、类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和粉末。气芳香、味甜。

  • 【适应症】

    1.溶血链球菌、肺炎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中耳炎、鼻窦炎、咽炎、扁桃体炎等上呼吸道感染。2.大肠埃希菌、奇异变形杆菌或粪肠球菌所致的泌尿生殖道感染。 3.溶血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大肠埃希菌所致的皮肤软组织感染。 4.溶血链球菌、肺炎链球菌、葡萄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所致急性支气管炎、肺炎等下呼吸道感染。 5.急性单纯性淋病。6.本品尚可用于治疗伤寒、伤寒带菌者及钩端螺旋体病;阿莫西林亦可与克拉霉素、兰索拉唑三联用药根除胃、十二指肠幽门螺杆菌,降低消化道溃疡复发率。

  • 【用法用量】

    口服.撕开小袋,把药粉倒入适量的凉开水中,摇匀,即可服用.小儿:一日剂量按体重20-40mg/kg,每8小时1次.新生儿和早产儿每次口服50mg,3个月以下婴儿一日剂量按体重30mg/kg.

  • 【不良反应】

    1 恶心、呕吐、腹泻及假膜性肠炎等胃肠道反应。 2 皮疹、药物热和哮喘等过敏反应。 3 贫血、血小板减少、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。 4 血清氨基转移酶可轻度增高。 5 由念珠菌或耐药菌引起的二重感染。 6 偶见兴奋、焦虑、失眠、头晕以及行为异常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。

  • 【禁忌】

    1 青霉素过敏患者禁用。2 用前必须做青霉素钠皮肤试验,阳性反应者禁用。

  • 【注意事项】

    1 青霉素类口服药物偶可引起过敏性休克,尤多见于有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过敏史的患者。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作青霉素皮肤试验。如发生过敏性休克,应就地抢救,予以保持气道畅通、吸氧及应用肾上腺素、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。 2 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患者应用本品易发生皮疹,应避免使用。 3 疗程较长患者应检查肝、肾功能和血常规。 4 阿莫西林可导致采用Benedit或Fehling试剂的尿糖试验出现假阳性。 5 下列情况应慎用:(1)有哮喘、枯草热等过敏性疾病史者。(2)老年人和肾功能严重损害时可能须调整剂量动物生殖试验显示,10倍于人类剂量的阿莫西林未损害大鼠和小鼠的生育力和胎儿。鉴于动物生殖试验不能完全预测人体反应,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应用本品。乳母服用后可能导致婴儿过敏。

  • 【特殊人群用药】

    儿童注意事项: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: 动物生殖试验显示,10倍于人类剂量的阿莫西林未损害大鼠和小鼠的生育力和胎仔。但在人类尚缺乏足够的对照研究,鉴于动物生殖试验不能完全预测人体反应,孕妇应仅在确有必要时应用本品。由于乳汁中可分泌少量阿莫西林,乳母服用后可能导致婴儿过敏。 老人注意事项: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

  • 【药物相互作用】

    1 丙磺舒竞争性地减少本品的肾小管分泌,两者同时应用可引起阿莫西林血浓度升高,半衰期延长。2 氯霉素,大环内酯类,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在体外干扰阿莫西林的抗菌作用,但其临床意义不明。

  • 【药理作用】

    阿莫西林为青霉素类抗生素,对肺炎链球菌、溶血性链球菌等链球菌属、不产青霉素酶葡萄球菌、粪肠球菌等需氧革兰阳性球菌,大肠埃希菌、奇异变形杆菌、沙门菌属、流感嗜血杆菌、淋病奈瑟菌等需氧革兰阴性菌的不产beta;-内酰胺酶菌株及幽门螺杆菌具有良好的抗菌活性。阿莫西林通过抑制细菌细胞壁合成而发挥杀菌作用,可使细菌迅速成为球状体而溶解、破裂。

  • 【贮藏】

    密封保存。

  • 【规格】

    按C16H19N3O5S计0.125g

  • 【包装规格】

    10袋

  • 【有效期】

    24个月。

  • 【执行标准】

    国家药品标准第二册WS-10001-(HD-0102)-2002

  • 【批准文号】

    国药准字H13024272

  • 【说明书修订日期】

    2007年06月14日

  • 【生产企业】

    企业名称:葵花药业集团(衡水)得菲尔有限公司

  • 免责声明:本站只做药品信息展示,不销售任何药品,不做任何指导参考作用,用药请遵循医嘱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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